(2014)松执字第00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宿松县金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松县金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绍华,吴敏,项先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执字第00113-2号申请执行人:宿松县金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6791006-1。法定代表人:曹永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凯,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影路301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绍华,男,1965年1月15日生,汉族,宿松县人,石匠,住安徽省宿松县。被执行人:吴敏,男,1964年11月5日生,汉族,宿松县人,石匠,住安徽省宿松县。被执行人:项先佑,男,1965年3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松民二初字第003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2014)松执字第00113-1号执行裁定书,提取被执行人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宿松县新城管理委员会工程款、质保金97万元。现被执行人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将应尽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4)松执字第00113-1号执行裁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林审判员 罗保国审判员 黄长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虞盛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