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7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孔凡文与孔凡存、孔凡宝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凡文,孔凡存,孔凡宝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7060号原告:孔凡文,男,195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孔凡存,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孔凡宝,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孔凡文与被告孔凡存、孔凡宝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孔凡文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孔凡文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崔之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