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民初7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孟宪坤与佟沛强、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坤,佟沛强,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3民初7617号原告孟宪坤,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佟沛强,男,194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与服装街交口悦府广场1号楼23层01-09室。法定代表人左晖。原告孟宪坤与被告佟沛强、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孟宪坤诉称,2017年3月4日,原告经第二被告介绍与第一被告签订了《房产交易合同书》,确认房屋交易价格1540000元,面积57.97平方米,买方孟宪坤当场交付居间代理费30800元、贷款服务费600元、代收评估费1000元,共计32400元,并交付出售方定金50000元。后原告与被告佟沛强于2017年3月17日到天津市南开区房管局签订了《天津市存量房买卖协议》,2017年4月5日,原告交清全部房款。被告佟沛强于2017年4月14日交付了房屋。2017年6月22日、23日天津连续降雨,原告所购买房屋严重漏雨,经与二被告协商,二被告均拒绝修复和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认为买卖标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未尽严格审查义务以确保房屋质量,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佟沛强给原告孟宪坤维修房屋,恢复原状,被告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佟沛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住所地及户籍地均在天津市××区,被告佟沛强住所地为天津市××养鱼池路润园里6号楼21门202号,被告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天津市××南门外大街与服装街交口××广场××楼××层。经询问,该案合同签订地实际为天津市××养鱼池路润园里6号楼21门202号,且诉争房屋所在地为天津市南开区雅安道雅安西里,故本案房产交易合同虽约定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并写明合同签订地为天津市河西区,但该各方当事人住所地、涉诉房屋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等与合同相关联的要素均不在河西区,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该合同实际签订地为天津市河北区,故本案应移送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明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