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民初3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马玉芬与被告刘永平、刘永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芬,刘永平,刘永伟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民初3053号原告:马玉芬,女,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泉,南部县陵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永平,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刘永伟,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马玉芬与被告刘永平、刘永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马玉芬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玉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玉芬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马玉芬负担。审判员 邓金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谈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