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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民初3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马玉芬与被告刘永平、刘永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芬,刘永平,刘永伟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民初3053号原告:马玉芬,女,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泉,南部县陵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永平,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刘永伟,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马玉芬与被告刘永平、刘永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马玉芬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玉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玉芬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马玉芬负担。审判员  邓金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谈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