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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6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魏先荣与谭秋平、李兰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先荣,谭秋平,李兰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6民初1104号原告:魏先荣,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被告:谭秋平,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住祁东县。被告:李兰香(系谭秋平妻子),女,1967年8月18日出生,住祁东县。原告魏先荣与被告谭秋平、李兰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因被告谭秋平、李兰香提前结清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其利息,原告魏先荣遂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先荣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先荣撤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魏先荣负担。审判员  汤运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小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