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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民初2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进与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桐城幸福春天保障房工程项目经理部、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桐城幸福春天保障房工程项目经理部,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2410号原告:张进,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桐城幸福春天保障房工程项目经理部,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文昌街道办事处文三路合西西里交口处。负责人:张有志,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泉山洞山西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28377Y。法定代表人:黄庆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进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桐城幸福春天保障房工程项目经理部、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进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3元,减半收取422元,由原告张进负担。审判员  沈梅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佳伟附本案适用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