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4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群英、吕吉蓉、吕吉川、吕晓霞、吕晓萍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成都市锦江区分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群英,吕吉蓉,吕吉川,吕晓霞,吕晓萍,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成都市锦江区分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4649号原告:李群英,女,出生于1933年1月16日,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原告:吕吉蓉,女,出生于1956年1月21日,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原告:吕吉川,男,出生于1957年1月12日,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吕晓霞,女,出生于1959年10月18日,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吕晓萍,女,出生于1962年10月22日,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舰化,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成都市锦江区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邮政局暑袜北一街25号。负责人:周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群英、吕吉蓉、吕吉川、吕晓霞、吕晓萍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成都市锦江区分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群英、吕吉蓉、吕吉川、吕晓霞、吕晓萍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群英、吕吉蓉、吕吉川、吕晓霞、吕晓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群英、吕吉蓉、吕吉川、吕晓霞、吕晓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群英、吕吉蓉、吕吉川、吕晓霞、吕晓萍负担。审判员 谢 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罗灵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