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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1民初2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郭泽飞与郭泽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泽飞,郭泽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1民初2083号原告:郭泽飞,男,200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法定诉讼代理人:郭立新(系原告父亲),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被告:郭泽洋,男,200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法定诉讼代理人:郭少华(系被告父亲),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原告郭泽飞与被告郭泽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泽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振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陆 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