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1民初2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郭泽飞与郭泽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泽飞,郭泽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1民初2083号原告:郭泽飞,男,200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法定诉讼代理人:郭立新(系原告父亲),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被告:郭泽洋,男,200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法定诉讼代理人:郭少华(系被告父亲),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原告郭泽飞与被告郭泽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泽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振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陆 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