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503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丽杰白志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杰,白志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503民初150号原告:王丽杰,女,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池北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职员,住吉林省安图县。被告:白志勇,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白河林业局宝马林场工人,住吉林省安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莲(系白志勇妻子),女,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吉林森工白河刨花板有限公司退休工人,住吉林省安图县。原告王丽杰与被告白志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丽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装修及附属物估价结果明细表合法有效,配合办理拆迁补偿登记手续;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剩余租金16670元;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原告以20000元/年的价格承租被告白河高中路口西区和平街9号门市。因经营需要原告与被告在租赁协议中达成了房屋修缮装修和增加附属物权属条款(协议第五条:租赁期间如遇拆迁屋内所有设备、设施、室内装修(不含门窗)、牌匾、木板仓房、硬覆盖、搬迁费、搬运费及营业补偿归乙方所有)。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办理了营业执照,现依法存续的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签源烧烤店。2017年3月19日,原、被告在得知即将面临拆迁的情况下达成续租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租赁期如遇拆迁,被告应当按月结算房租(每月1667元),如有剩余退还给乙方。2017年3月23日,池北区管委会下发了《池北区管委会关于池北区山丹小区棚户区及旧城区改造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并委托吉林远大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原、被告租赁房屋进行了资产评估。原、被告双方在《装修及附属物估价结果明细表》中自行划分了双方各自的物权权属,并由被告签字确认。但被告在与拆迁部门办理补偿安置过程中拒不承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和装修及附属物估价结果明细表,并且表示涉拆房屋全部补偿由被告所有。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直接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且拒绝返还应当退回的房屋租金。原告无奈依法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装修及附属物估价结果明细表合法有效,配合办理拆迁补偿登记手续,返还剩余房租。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现原告王丽杰起诉的各项诉讼请求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一案审理,又拒不作出变更,起诉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应裁定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丽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原告王丽杰已预交,现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审判员 付立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宋 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