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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5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与曾某1、谢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曾某1,谢某,彭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5民初9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住所地:永丰县恩江镇佐龙大道中段金田鑫城。负责人:刘某,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曾某,系该支行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曾某1,男,1972年10月22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被告:谢某,男,1972年9月29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被告:彭某,男,1963年8月23日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永丰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诉被告曾某1��谢某、彭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317元,减半收取658.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丰县支行负担。审判长  戴剑波审判员  罗花瑛审判员  曾国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温扬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