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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7509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新殿与常晓江、刘丛胜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棱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殿,常晓江,刘丛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7509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刘新殿,男,汉族。被执行人常晓江,男,汉族。被执行人刘丛胜,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新殿,依据绥棱林区基层法院(2016)黑7509民初字1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新殿、被执行人常晓江、刘丛胜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经法院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标的额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欠款,经法院依法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 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