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2民初2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孙彬与王民举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彬,王民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2民初2217号原告:孙彬,男,汉族,住兰西县。被告:王民举,男,汉族,住兰西县。原告孙彬与被告王民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彬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彬撤诉。案件受理费176.80元,由原告孙彬负担。审判员 刘海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