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督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高、许红良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高,许红良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督247号申请人:李高。被申请人:许红良。本院受理申请人李高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7年7月21日发出(2017)浙0109民督24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许红良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许红良于同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许红良的书面异议有效,本案事实争议较大,有待庭审中进一步查明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浙0109民督24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审判员 葛红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杜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