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24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吴建军与邵千辉、程爱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军,邵千辉,程爱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4民初577号原告:吴建军,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邵千辉,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程爱芬,女,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原告吴建军与被告邵千辉、程爱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程丽审 判 员  高扬人民陪审员  张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