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2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罗林寿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林寿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82刑初13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林寿,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陆川县。无前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化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化检公诉刑诉[2017]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林寿犯抢劫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春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林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化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7日晚上,被告人罗林寿和罗某(另案处理)经事前密谋后,决定到化州抢夺黄金首饰。当晚20时许,罗某驾驶一辆红色无牌125C摩托车搭载罗林寿窜到化州市省道284线公路沿路寻找作案目标,后两人在公路旁的“胡须佬”爆竹经销店门口发现事主卢某颈上戴有一条黄金项链,于是罗某驾车接近作案目标,由罗林寿伸手用力将卢某颈上金项链抢走,事主卢某反应过来后转身抓住罗林寿,将罗林寿、罗某连人带车某倒在地上,并与罗林寿、罗某二人扭打在一起,罗林寿为摆脱卢某,用手打了两下卢某的背部,又将卢某在地上拖行了约一米距离,造成卢某的膝盖和手掌擦伤。后罗林寿被周围赶来的群众当场抓获,而罗某则趁乱逃脱。经化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卢某被抢的黄金项链值款人民币9384.02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及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罗林寿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林寿辩称其作案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殴打被害人卢某。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7日晚上,被告人罗林寿和罗某(另案处理)经事前密谋后,决定到化州抢夺黄金首饰。当晚20时许,罗某驾驶一辆红色无牌125C摩托车搭载罗林寿窜到化州市省道284线公路沿路寻找作案目标,后两人在公路旁的“胡须佬”爆竹经销店门口发现被害人卢某颈上戴有一条黄金项链,于是罗某驾车接近作案目标,由罗林寿伸手用力将被害人颈上金项链抢走,被害人反应过来后转身抓住罗林寿,将罗林寿、罗某连人带车某倒在地上,并与罗林寿、罗某二人扭打在一起,罗林寿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殴打被害人的背部,且将被害人在地上拖行了约一米距离,造成被害人的膝盖和手掌擦伤。后罗林寿被周围赶来的群众当场抓获,而罗某则趁乱逃脱。被害人便取回了被罗林寿抢到手的一半项链,另外一半项链却不知去向。经化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卢某被抢走的黄金项链值款人民币9384.02元。另查明,被告人罗林寿用于作案的一辆红色无牌男装125C本田摩托车于2017年1月27日被公安机关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害人基本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被告人户籍资料、扣押清单、化价认[2017]06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指认照片、证人姚某、黄某1、潘某的证言、被害人卢某的陈述、被告人罗林寿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林寿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驾驶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殴打他人,其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依法应当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林寿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罗林寿辩称其作案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殴打被害人卢某。经查,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的辩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被扣押在案的一辆红色无牌男装125C本田摩托车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林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8日起至2020年3月27日止,所处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对被扣押在案的一辆男装红色125C本田摩托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鸿杰代理审判员 杨洪博人民陪审员 李小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古林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