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3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林智楠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智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03刑初109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智楠,男,1997年7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2017年2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7)10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智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智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31日1时许,被告人林智楠在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酒库酒吧喝酒期间,趁被害人魏某不备,盗窃其苹果牌6splus型手机一部。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800元。案发后,被告人林智楠已退赔了被害人人民币5500元,获得其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宽大处理。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林智楠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可依法适用缓刑。庭审中,被告人林智楠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林智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告人林智楠的户籍证明,被害人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指认笔录、照片,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智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8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智楠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林智楠在案发后退赔了被害人人民币5500元,积极挽回被害人损失,并获得其谅解,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智楠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