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民终10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成都倪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海若之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倪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海若之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107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倪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军,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海若之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虎成,总经理。上诉人成都倪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海若之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2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成都倪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成都倪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廖 方审判员 尹 英审判员 夏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芶冰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