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6刑更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黎应畅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黎应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6刑更489号罪犯黎应畅,男,1993年8月5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儋州市木棠镇二图村委会北方下村。现在海南省新成监狱服刑。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儋刑初字第4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应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黎应畅于2015年12月8日入监服刑。服刑期间,首报减刑。刑期执行自2015年6月7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新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新成监狱以罪犯黎应畅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黎应畅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黎应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黎应畅自2016年3月起至2017年2月止,累计考核12个月,共获得2个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奖惩表、罪犯年终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黎应畅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黎应畅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业夏审判员 陈焕利审判员 未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