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424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甲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4执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屯留县上村镇岗头村人,农民,住本村。被执行人张某甲,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屯留县上村镇岗头村人,农民,住本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晋0424民初3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张某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甲五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甲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某甲在你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甲所有的在你行的存款6116元(其中案件执行费50元)。���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向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健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