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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执3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李坚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李坚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35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西城路1号。负责人:丁学聪,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坚雄,男,1967年7月5日出生,住玉环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1民初58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李坚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执行款1091.0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坚雄开设在浙江玉环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账号10×××#1)中存款人民币计1191.06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建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员娄亮亮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2017)浙1021执3584号浙江玉环农村商业银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坚雄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予执行,请将该被执行人李坚雄(身份号码332627196707051257)在你处帐号10×××#1内的存款人民币元,划拨至玉环市人民法院银行账户。收款单位名称:玉环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执行款专户开户行名称:浙江玉环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收款账号:62×××39院长签字:玉环市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回执)(2017)浙1021执3584号��环市人民法院:你院()浙1021执号协助扣划通知书收悉。关于在我行(处)的账户存款元已扣划至你单位银行账户,未扣划元,原因是。银行:年月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