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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民初3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3976苏州福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臧鸿贸易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福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海臧鸿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3976号原告:苏州福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经济开发区发达路东、禅寺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938419920。法定代表人:蔡福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海媚,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上海臧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487号20号楼1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7421139795。法定代表人:臧晓红。原告苏州福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臧鸿贸易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苏州福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双方间纠纷已解决,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福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卫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思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