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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民辖终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百盛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郗园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百盛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郗园园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辖终3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百盛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机场大道1785号。法定代表人:陈崇恩,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郗园园,男,198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上诉人百盛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6民初3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百盛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并未承建所涉工程项目,也未与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不存在劳动合同履行地一说。故本案不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机场大道1785号,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被上诉人郗园园实际劳动场所在上诉人百盛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京钰·滏河湾建筑工地,故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辖区,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百盛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一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俊英审判员  李 巍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梁宾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