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执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付华洪与杜亚非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华洪,杜亚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保1528号申请人付华洪,女,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杜亚非,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2017)渝0106执保1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查封被申请人杜亚非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的房屋。二、查封被申请人杜亚非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的房屋。三、查封被申请人杜亚非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房屋。四、查封申请人付华洪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的房屋。2017年8月1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诉讼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杜亚非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杜亚非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房屋的查封。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杜亚非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房屋的查封。四、解除对申请人付华洪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新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