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6行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董祥光与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水利行政管理(水利)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祥光,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初762号原告董祥光,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陈洁婉,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区行政服务中心西座。法定代表人霍兆华。委托代理人卓文,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周利,该局工作人员。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3号。法定代表人彭聪恩。第三人梁女,女,195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黄志江,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董祥光不服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行政登记一案,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追加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作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原告追加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作为本案被告,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韩文锋人民陪审员  麦俊英人民陪审员  陆意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麦瑞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