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雁初字第2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兰州万众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杨禄桂;刘锁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万众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星红,杨禄桂,刘锁,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街道杨家湾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雁初字第273号之一原告:兰州万众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李万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梅,甘肃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星红(曾用名杨星寿),现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被羁押在兰州市第一看守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华山,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实律师。被告杨禄桂(曾用名杨四辈)(曾用名杨四辈),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街道村民,现住该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华山,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锁,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街道杨家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杨小伟,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安得强,该村委会书记,住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张伟,该村委会法律顾问,住兰州市城关区。原告兰州万众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星红、杨禄桂、刘锁、兰州市城关区青白石街道杨家湾村村委会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万众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财产保全费2190元,由原告兰州万众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533元,减半收取3266.5,由原告兰州万众水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卢 凯审判员 张永强审判员 杜宝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沛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