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邓德金与万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德金,万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670号原告:邓德金,男,1968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万敏,女,1968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德金诉被告万敏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德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由原告邓德金承担。审判长 王 奇审判员 付 蕾审判员 邓文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黄耀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