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002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马思博与李晓娜、高郡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思博,李晓娜,高郡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002民初1116号原告:马思博,男,198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晓娜,女,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高郡遥,女,199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马思博为与被告李晓娜、高郡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鲁波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马思博,被告李晓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郡遥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马思博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5月31日,二被告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借给二被告该款项时,二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款人民币80000.00元,借款期为一个月。2016年6月30日一次性还清,发生纠纷由白塔法院审理。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主张该笔借款,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综上,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且已履行,现借款已经到期,二被告应共同偿还借款,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马思博人民币8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16年7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李晓娜辩称:2016年5月31日向原告马思博借款40000.00元,原告当时提出,没有抵押物借40000.00元打80000.00元的欠条(依据40000.00元本金,利息为月1角,每月利息4000.00元整,已付清八个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法院以80000.00元数额起诉被告,被告提出三点答辩诉求:一、被告以40000.00元的本金付给原告八个月的利息,原告还用双倍借条起诉被告,用现代人的话说,太不讲究了,请求法院能削成一半再起诉或双方协商解决。二、被告在向原告借款时,已写上双倍借条了,还让被告李晓娜用上学的孩子高郡遥做担保,这样做,已影响到孩子的学业,请求从借条和被告中抹掉高郡遥的名字为感。三、关于还款一事,现请求法庭以银行利率,以实际本金40000.00元逐渐还款予原告,因社会大环境下则以逐渐还清,故请求允许缓一年时间为感。被告高郡遥未答辩,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1日,被告李晓娜、高郡遥通过案外人赵彪向原告马思博借款人民币800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2016年6月30日一次性还清。上述款项到期后,被告李晓娜、高郡遥至今未偿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马思博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马思博通过案外人赵彪与被告李晓娜、高郡遥达成借款约定,并由被告李晓娜、高郡遥出具借条一份,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现被告李晓娜、高郡遥未还款,系违约行为,故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偿还原告马思博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0元。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原告马思博主张的利息应被告李晓娜、高郡遥逾期给付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李晓娜、高郡遥的辩解,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晓娜、高郡遥偿还原告马思博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00元,由被告李晓娜、高郡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鲁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晨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