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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民申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支公司,王岐,王某1,王某2,郑吉林,蒋爱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6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金城路***号。负责人:王永国,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进,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岐,男,生于1998年6月1日,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民乐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1,女,生于2006年4月22日,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民乐县。法定代理人:王某2,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7日,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民乐县。系被申请人王某1之父。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2,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7日,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民乐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吉林,男,生于1952年1月24日,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张掖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蒋爱香,女,生于1953年9月7日,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张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远,男,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北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世纪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兰晓明,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7民终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利平代理审判员 何星君代理审判员 高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智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