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执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小平、吕昌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平,吕昌熊,梁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869号申请执行人:陈小平,男,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吕昌熊,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梁美红,女,198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申请执行人陈小平与被执行人吕昌熊、梁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6)浙1123民初3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小平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吕昌熊、梁美红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陈小平借款20000元及利息。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均无反馈,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7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陈小平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其逾期未向本院提供或报告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均尉审 判 员 叶 敏审 判 员 卓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郑雨臻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7)浙1123执86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小平与被执行人吕昌熊、梁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吕昌熊、梁美红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陈小平借款2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吕昌熊、梁美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吕昌熊(身份证号码:332527198204212614)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两年。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7)浙1123执869号之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小平与被执行人吕昌熊、梁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吕昌熊、梁美红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陈小平借款2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吕昌熊、梁美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梁美红(身份证号码:332527198806163928)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两年。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