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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绪凯、齐河县恒兴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绪凯,齐河县恒兴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413号申请人:张绪凯,男,汉族,1989年2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齐河县恒兴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延海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绪凯与被执行人齐河县恒兴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宰 涛审 判 员  刘保国人民陪审员  尚 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姜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