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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钟开平与宋志强、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开平,宋志强,李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836号原告:钟开平,女,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红生,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宋志强,男,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李飞,男,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开平与被告宋志强、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开平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开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开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开平负担。审 判 长  李 锋审 判 员  郭继东人民陪审员  张悦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子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