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钟开平与宋志强、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开平,宋志强,李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836号原告:钟开平,女,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红生,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宋志强,男,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李飞,男,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开平与被告宋志强、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开平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开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开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开平负担。审 判 长 李 锋审 判 员 郭继东人民陪审员 张悦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子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