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6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高压成套开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封希广、沈阳十方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高压成套开关股份有限公司,封希广,沈阳十方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6940号原告:沈阳高压成套开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英。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军。被告:封希广。被告:沈阳十方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英学。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负责人:戴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高压成套开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封希广、沈阳十方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高压成套开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于美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