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建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刑初302号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建强,男,1982年4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济源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济源市,现住济源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2月6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7月27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7)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静、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2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李建强酒后驾驶豫U×××××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愚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愚公路愚公桥,车辆发生侧滑与在道路西侧人行道步行的被害人赵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受伤,车辆损坏。经检测,李建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8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建强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李建强与被害人赵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建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人马某、刘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事故照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单,血醇检验报告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赔偿协议书,赔偿凭证,刑事谅解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强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8mg/100ml,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的醉酒标准,且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建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建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员 王长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丁冉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