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郑小安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安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81刑初9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小安,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漳平市铭宏养猪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住福建省漳平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5日由漳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漳平市公安局执行;2016年12月7日经龙岩市人民检察院决定,2016年12月8日由漳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5月5日由漳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居家候审。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漳检公刑诉〔201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小安犯行贿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小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小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人民币20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进行了举证,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郑小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郑小安在申请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补助、生猪良种补贴、承包小农田水利修复工程等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贿送现金给时任漳平市水利局、漳平市畜牧兽医水产局、漳平市农业局原局长戴某1(另案处理),共计人民币20万元。具体是:1.2005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郑小安在承包漳平市和平镇和平村、春尾村、和春村农田水利修复工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3次以替时任漳平市水利局局长戴某1支付银行贷款利息的方式,共计贿送人民币3万元。分别是:⑴2005年的一天,被告人郑小安为了感谢戴某1对其承包和平镇和平村农田水利修复工程的关照,贿送人民币1万元替戴某1支付银行贷款利息。⑵2006年的一天,被告人郑小安为了感谢戴某1对其承包和平镇春尾村农田水利修复工程的关照,贿送人民币1万元替戴某1支付银行贷款利息。⑶2007年的一天,被告人郑小安为了感谢戴某1对其承包和平镇和春村农田水利修复工程的关照,贿送人民币1万元替戴某1支付银行贷款利息。2.2013年,被告人郑小安在申请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补助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3次贿送现金给戴某1,共计人民币9万元。分别是:⑴2013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郑小安领到25万元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补助款后,以帮戴某1缴交烟酒款形式贿送给戴某1人民币2万元。⑵2013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郑小安领到25万元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补助款后,以帮戴某1缴交茶叶款形式贿送给戴某1人民币2万元。⑶2013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郑小安领到30万元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补助款后,贿送给戴某1现金人民币5万元。3.2012年、2015年,被告人郑小安在申请生猪良种补贴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2次以免除戴某1债务的形式,贿送给戴某1现金,共计人民币8万元。⑴2013年年底,被告人郑小安以免除戴某1债务的方式,送给戴某1人民币6万元。⑵2015年年底,被告人郑小安以免除戴某1债务的方式,送给戴某1人民币2万元。2016年10月18日,被告人郑小安在接受漳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6年11月25日,漳平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郑小安行贿一案立案侦查。另查明,庭前本院委托漳平市司法局对被告人郑小安进行社会调查评估,漳平市司法局出具意见认为,被告人郑小安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小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戴某1、戴某2的证言;立案决定书、漳平市人民检察院从漳平市农业局调取的生猪标准化养殖场建设、补助的有关文件、漳平市人民检察院从漳平市农业局调取的生猪良种补贴有关文件及补贴凭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调取郑小安贷款的银行凭证等材料、漳平市人民检察院调取的水利工程有关资料、调查评估意见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郑小安的户籍证明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郑小安亦供认在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小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人民币20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郑小安在被追诉前能主动交待其行贿的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小安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予适用缓刑。本案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当适用实施前的法律。故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小安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曾 学 明人民陪审员 黄 玉 林人民陪审员 王 开 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谢梦娜(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版)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