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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财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夏效华、孙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效华,孙锐,曾夏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财保346号申请人夏效华,女,汉族,1975年3月13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监利县。委托代理人曾宏翔(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锐,男,汉族,1984年12月17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申请人曾夏雪,女,汉族,1985年2月16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申请人夏效华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孙锐、曾夏雪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夏效华的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夏效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锐、曾夏雪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肖民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黎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