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9执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祝连凤、韩春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连凤,韩春煌,韩训和,祝茶枝,韩红梅,韩桂花,曾作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9执119-1号申请人祝连凤,女,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申请人韩春煌,男,198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申请人韩训和,男,192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申请人祝茶枝,女,193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申请人韩红梅,女,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申请人韩桂花,女,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执行人曾作福,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申请人祝连凤、韩春煌、韩训和、祝茶枝、韩红梅、韩桂花与被执行人曾作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1129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即支付申请人赔偿款计人民币58771.49元,经申请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彭芳华进行“四查”,经查,被执行人曾作福名下有夏利牌小型汽车一辆。经执行人员多次协调做双方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自愿同意免除赔偿款计人民币18771.49元,且不要求法院查封或变卖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车辆;被执行人曾作福已于2017年4月24日支付了3万元;余款1万元将于2017年农历12月20日前支付。综上情况,申请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年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9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高科审判员 廖建新审判员 喻 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建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