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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扩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扩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838号原告:呼和浩特市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22号。法定代表人:翟学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扩瑞,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扩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呼和浩特市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扩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39元,免予缴纳。审判员  卢士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魏利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