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2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垣杰与李进、王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垣杰,李进,王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287-1号申请执行人李垣杰,男,汉族,生于1980年3月12日,陕西省西安市人,住西安市灞桥区。被执行人李进,男,汉族,生于1959年6月11日,住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王金英,女,汉族,出生于1962年2月10日,住址同上。原告李垣杰诉被告李进、王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2015)汉滨民初字第016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李进、王金英偿还原告李垣杰借款300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5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800元,诉讼保全费3022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李进、王金英逾期未履行,权利人李垣杰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进、王金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逾期后仍未履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金英有工资收入账户,遂依法予以冻结(余额不足执行标的)。现申请人李垣杰请求法院依法拍卖其在审理期间保全的被执行人王金英位于汉滨区长兴小区25幢3单元2-D室房屋。本院随即作出迁出公告,责令被执行人李进、王金英从长兴小区25幢3单元2-D室房屋迁出。后李进、王金英以该房屋是家中唯一一套住房及陕西中业公司拖欠自己有将近200万元工程款(已起诉至汉中宁强法院),申请执行该欠款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已立案审查。故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应终结本次执行。待该执行异议审查完毕后再行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02执28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荣哲审判员 乐发波审判员 晏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瑞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