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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执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田连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田连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执12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负责人赵朝华行长被执行人田连方,男,1966年12月18日生人,住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22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的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田连方在中国邮政银行莘县张寨支行账号62×××32的存款14350元至莘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莘县支行,账号15×××0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贾丁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