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执11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李倩、孟凡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倩,孟凡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11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倩,女,汉族,1993年10月20日生,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孟凡纲,男,1966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申请执行人李倩与被执行人孟凡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21民初259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孟凡纲所有的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倾城水乡西区三期7幢1703室房产(房地产权证号:16××69)。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孟凡纲所有的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倾城水乡西区三期7幢1703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金传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