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36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苑甲银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甲银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6刑初7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苑甲银,男,195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7日被顺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8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顺检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苑甲银故意伤害一案,由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李永军、检察员邢玉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苑甲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顺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7日17时许,在顺平县台鱼乡东峪村,苑某1夫妻与邻居苑甲银、苑某2等人因邻里纠纷发生互殴,被告人苑甲银用砖头将苑某1头面部打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苑某1伤情属轻伤二级。对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据以认定被告人苑甲银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苑甲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7日17时许,在顺平县台鱼乡东峪村,苑某1、段某夫妻二人因邻里纠纷与邻居苑甲银、苑某2(苑甲银之子)等发生互殴,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苑甲银用砖头将苑某1头面部打伤。经鉴定,苑某1伤情属轻伤二级。苑甲银于2016年8月25日到顺平县公安局投案。现双方就民事赔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互相谅解。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苑某1于2016年6月27日17时36分报警,2016年8月24日立案侦查。2、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实2016年8月25日苑甲银到顺平县公安局投案。3、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苑甲银、被害人苑某1的基本情况。4、作案工具照片,证实苑甲银使用的作案工具为砖头。5、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顺平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苑某1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6、现场照片、现场图,证实案发现场情况。7、证人段某(被害人苑某1妻子)证言,证实2016年6月27日下午4时许雨后,因为排水问题其与邻居苑某2发生争吵,苑某2和他父亲苑甲银拽其头发,将其拽倒在地上,他们踹其腰部几脚。其丈夫苑某1出来后,苑某2、苑甲银、苑正打苑某1。好像是苑某2拿砖块砸苑某1头部,将苑某1打倒,因苑某2、苑甲银、苑正围着苑某1打,具体谁动手没有看清。8、证人苑某2(被告人苑甲银之子)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下午四点多,雨后段某在街里扫水,并在胡同骂街,后其和妻子跟段某对骂,后来就抓挠在一块了,其和父亲一块打段某,后来段某的丈夫苑某1出来后踹了其媳妇一脚,其和父亲苑甲银跟苑某1打了起来,后来其大伯过来了,也帮着打苑某1,苑甲银拿砖头砸苑某1脑袋顶一下,脸上不是一下就是两下,其踹了苑某1两下,好像踹他身上了,其大伯用拳头打他嘴角一下。后来被街里人拉开。9、证人苑某3(又名苑正,被告人苑甲银哥哥)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下午四五点钟,其走到兄弟苑甲银家门口,看见段某和苑甲银、苑某2、苑某2媳妇张某发生争吵,看见段某和张某对着拽头发打在一块,苑甲银和小赞就冲上去了,村里拉架的都围住了。苑某1出来就和苑甲银对着打起来了,其赶紧过去帮忙,用拳头打了苑某1嘴角一下,苑某1打了其鼻子一拳,当时苑甲银跟苑某1对着打来,别人打没打没有看见,苑甲银当时拿了一块砖头,好像是在胡同边上捡的。10、证人张某(被告人苑甲银儿媳)证言,证实2016年6月27日下午四五点钟,其听见邻居苑某1妻子段某在其家门口骂人,其与婆婆、公公苑甲银就出来了,段某手里拿着扫帚,其就和她吵了几句,段某就要拿扫把打人,其就上前夺她的扫把,后其二人扭打在一块。这时苑某1往其腰上踹了一脚,苑某2、苑甲银就和苑某1打起来了。苑某1被打时,其没有看见。11、证人贺某1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下午四点多,苑某1媳妇段某在家门口扫水,边扫边抱怨,这时苑某2和苑甲银从家里出来,苑某2和段某对骂起来,接着苑某2和苑甲银就把段某摁在地上打在了一起。后来苑某1、苑某2、苑甲银、苑正就抓挠在一起了,苑某2、苑甲银在地上捡起砖头拍苑某1,具体拍的哪没有看清。苑某1头上破了个口子,别处是否受伤说不清。12、证人苑某4证言,证实案发那天下午四五点钟,张某和段某在地上对着抓挠,俩人对着抓头发,其赶紧把他俩拉开。其看到苑某1受伤了,鼻子破了,头上有一个大口子,苑甲银还想用石头打苑某1,让别人给拦住了。其出去的时候苑某1已经受伤了,其没看见谁打的苑甲银。13、被害人苑某1陈述,2016年6月27日下午四点左右,其妻因为下雨排水的事和苑某2吵了起来,并抓挠在一起,对拽着头发,苑某2、苑甲银等人正在边上围着,其跑到跟前的时候,苑正一拳打在了其嘴角处,其还手打他,苑甲银就在地上捡了一块砖头或者是石头就往其脸上砸,苑某2也用砖头打在其头上,后来被人拉开,其脑袋、鼻子、嘴角处受伤。14、被告人苑甲银供述,2016年6月27日下午,苑某1媳妇段某在其家门口骂人。其妻李某2、儿子苑某2、儿媳张某从家中出去后,张某跟段某吵起来接着她俩掐在了一起对着抓挠。这时候苑某1走过来踹了张某一脚,其在家门口捡了一块砖头砸苑某1脑袋上一下,面部砸了两下,苑某1用手把其脑门抓破了,其哥苑某3用手打金良一下,金良用拳头把苑某3鼻子打破了,后来被人拉开。其砸苑某1的两下都是他鼻子那片。15、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证实苑甲银、苑某2与苑某1、段某就民事赔偿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苑甲银一方一次性赔偿68000元,苑某1对苑甲银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及量刑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苑甲银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苑甲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的评估意见书,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情节和后果,被告人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苑甲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赵 淼审判员 齐震虎审判员 张新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苑佳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