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杨利平、梁俊兵与郝英、呼和浩特市金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利平,梁俊兵,郝英,呼和浩特市金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工程处,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349号原告:杨利平,系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原告:梁俊兵,系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被告:郝英,系呼和浩特市金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被告:呼和浩特市金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法定代表人:温建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平光明,北京市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工程处,具体信息不详。被告: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具体信息不详。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利平、梁俊兵诉被告郝英、呼和浩特市金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工程处、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利平、梁俊兵以需要补强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利平、梁俊兵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杨利平、梁俊兵已预交,由原告杨利平、梁俊兵负担1150元,退原告杨利平、梁俊兵1150元。审 判 长 张逸涵人民陪审员 张文忠人民陪审员 司俊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杨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