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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8执30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立波与被执行人徐超、孙东海民间借贷纠纷车辆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立波,孙东海,徐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8执30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立波,男,汉族,雄县。被执行人孙东海,男,汉族,雄县。被执行人徐超,男,汉族,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立波与被执行人孙东海、徐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徐超所有的车牌号为冀F937**东风牌汽车一辆,现因双方当事人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且申请人李立波自愿撤销执行申请,并自愿申请解除对徐超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划、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超所有的车牌号为冀F937**东风牌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薛永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泽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