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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2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中建六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河东区鹏之顺装饰工程服务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建六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区鹏之顺装饰工程服务部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956号原告:中建六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72号。法定代表人:王肖,总经理。被告:天津市河东区鹏之顺装饰工程服务部,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东兴快速立交桥西侧(中储市场C15)。负责人:祁建朋,男,1982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中建六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河东区鹏之顺装饰工程服务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魏洪爽代理审判员  赵宗阳人民陪审员  时学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侯宇桐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文书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