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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7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赵玉荣与苗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荣,苗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7914号原告:赵玉荣,女,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苗丽,女,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赵玉荣与被告苗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赵玉荣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赵玉荣负担。审 判 员 谷胜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李凯丽书 记 员 叶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