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6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高洪杰与雷洪泳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洪杰,雷洪泳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6105号原告:高洪杰,男,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义县。被告:雷洪泳,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洪杰诉被告雷洪泳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洪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高洪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 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林诗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