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7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刘光屏与内蒙古鲁蒙盛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屏,内蒙古鲁蒙盛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7民初594号原告:刘光屏,男,云南省普洱市人。委托代理人:崔文明,内蒙古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时腾,内蒙古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鲁蒙盛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骆驼山镇。法定代表人:时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中国,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光屏诉被告内蒙古鲁蒙盛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光屏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内蒙古鲁蒙盛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光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光屏撤回对被告内蒙古鲁蒙盛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张文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袁博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