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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1执2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行与徐林祥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行,徐林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1执2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行,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真州西路2号。负责人:张连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成桃,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徐林祥,男,1981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徐林祥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5)仪商初字第01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林祥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林祥给付借款本金32638.51元、利息23995.17元、滞纳金2261.63元,合计58895.3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48元,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林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徐林祥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对徐林祥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车管部门查明被执行人徐林祥名下有车牌号为苏K×××××科帕奇牌及车牌号为苏K×××××荣威牌汽车各一辆,依法进行了轮候查封,但未能查获车辆实物,此外,本院在房管、金融、证券等机构未能查获被执行人徐林祥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徐林祥名下车牌号为苏K×××××科帕奇牌及车牌号为苏K×××××荣威牌汽车各一辆,但未查获车辆实物,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成河审判员  厉长明审判员  许翠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隽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