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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3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王琪诉张继军、杨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王琪,张继军,杨卫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3民初327号原告杨王琪,男。被告张继军,男。被告杨卫红,男。原告杨王琪诉被告张继军、杨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杨王琪与被告杨卫红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杨王琪于2017年8月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王琪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王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王琪承担。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崔圆圆人民陪审员  杨彦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党蓓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