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3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王琪诉张继军、杨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王琪,张继军,杨卫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3民初327号原告杨王琪,男。被告张继军,男。被告杨卫红,男。原告杨王琪诉被告张继军、杨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杨王琪与被告杨卫红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杨王琪于2017年8月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王琪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王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王琪承担。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崔圆圆人民陪审员 杨彦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党蓓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