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402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霍雨梅与孙海旺、长治市裕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402执674号孙海旺、长治市裕安房地产有限公司:霍雨梅与你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晋0402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霍雨梅于2017年7月25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之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孙海旺、长治市裕安房地产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霍雨梅10111300元,并自2015年9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承担案件受理费100311元、执行费121300元。三、如不按期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或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督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开户名称: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长治农商行南街支行帐号:457211010300000042211.特此通知执行员  张红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 鹏 百度搜索“”